投資者分類政策
2019-11-18
投資者分類政策
一、永商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按照上級監(jiān)管的要求,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yè)投資者,并實施差異化適當性管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是專業(yè)投資者:
(一)經有關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yè)協(xié)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fā)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經行業(yè)協(xié)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yè)年金等養(yǎng)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 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于2000 萬元;
2. 最近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1000 萬元;
3. 具有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 金融資產不低于500 萬元,或者最近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萬元;
2. 具有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于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專業(yè)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yè)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yè)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二、專業(yè)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不同于專業(yè)投資者的特別保護。
三、 公司綜合考慮投資者收入來源和數(shù)額、資產狀況、債務、投資知識和經驗、風險偏好、誠信狀況等因素進行評估,建立評估得分結果與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對應關系。公司將普通投資者按其風險承受能力劃分為五類,由低至高分別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C2、C3、C4、C5類。
四、 風險承受能力經評估為C1類的自然人投資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將其認定為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沒有風險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資損失;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五、 符合下列條件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成為專業(yè)投資者: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 萬元,最近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500 萬元,且具有1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二)自然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 萬元或者最近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萬元,且具有1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1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
六、 符合第一條(四)、(五)項規(guī)定的專業(yè)投資者,可以向公司書面申請轉化為普通投資者。公司將按照普通投資者的標準,對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評估、匹配與管理義務。
產品/服務分級政策
一、 公司應當了解所銷售產品或者所提供服務的信息,根據(jù)風險特征和程度,參照中期協(xié)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將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原則上由低到高劃分為五級,分別為R1級、R2級、R3級、R4級、R5級。
二、 公司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時應當綜合考慮流動性、到期時限、杠桿情況、結構復雜性、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投資方向和投資范圍、募集方式、發(fā)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同類產品或者服務過往業(yè)績等因素。
三、 公司應當制作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評估表,根據(jù)產品或者服務的評估因素與風險等級的相關性,確定各項評估因素的分值和權重,建立評估分值與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的對應關系, 涉及投資組合的產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產品或者服務整體風險等級進行評估。
四、股指、期權、原油等交易所對投資者有準入條件要求的,公司應當按照交易所的規(guī)定對投資者進行特定的適當性評估,加強要件審核,審慎向符合準入條件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五、 公司委托其他機構銷售本公司發(fā)行的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確認受托機構具備代銷相關產品的資格及落實適當性義務要求的人員儲備、內控制度、技術設備等能力。
公司應當將制定的產品或服務的適當性管理標準和要求告知代銷方,要求代銷方嚴格執(zhí)行,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其他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六、 公司按照“適當?shù)漠a品(服務)銷售給適當?shù)耐顿Y者” 的原則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下列匹配要求:
(一)投資期限、投資品種、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資者的投資目標;
(二)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符合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
(三)中國證監(jiān)會、協(xié)會和經營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匹配要求。
七、【匹配原則】 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的匹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 C1類投資者(含最低風險承受能力類別)可購買或接受R1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二) C2類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R1、R2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三) C3類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R1、R2、R3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四) C4類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R1、R2、R3、R4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五) C5類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R1、R2、R3、R4、R5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只可購買或接受R1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專業(yè)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