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試行)
2016-10-11
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反洗錢調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錢調查職責,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偛浚中?、營業(yè)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實施反洗錢調查,應當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則。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實施反洗錢調查時,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拒絕、阻礙反洗錢調查,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調查人員違反規(guī)定程序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進行反洗錢調查或者采取臨時凍結措施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調查范圍和管轄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fā)現下列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調查:
(一)金融機構按照規(guī)定報告的可疑交易活動;
(二)通過反洗錢監(jiān)督管理發(fā)現的可疑交易活動;
(三)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縣(市)支行報告的可疑交易活動;
(四)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通報的涉嫌洗錢的可疑交易活動;
(五)單位和個人舉報的可疑交易活動;
(六)通過涉外途徑獲得的可疑交易活動;
(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認為需要調查核實的可疑交易活動。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下列可疑交易活動組織反洗錢調查:
(一)涉及全國范圍的、重大的、復雜的可疑交易活動;
(二)跨省的、重大的、復雜的可疑交易活動,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調查存在較大困難的;
(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動,可能有重大政治、社會或者國際影響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調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動。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對本轄區(qū)內的可疑交易活動進行反洗錢調查。
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對發(fā)生在本轄區(qū)內的可疑交易活動進行反洗錢調查存在較大困難的,可以報請中國人民銀行進行調查。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在實施反洗錢調查時,需要中國人民銀行其他省一級分支機構協(xié)助調查的,可以填寫《反洗錢協(xié)助調查申請表》(見附1),報請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三章 調查準備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fā)現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的可疑交易活動時,應當登記,作為反洗錢調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對可疑交易活動進行初步審查,認為需要調查核實的,應填寫《反洗錢調查審批表》(見附2),報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準。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實施反洗錢調查前應當成立調查組。
調查組成員不得少于2人,并均應持有《中國人民銀行執(zhí)法證》。調查組設組長一名,負責組織開展反洗錢調查。必要時,可以抽調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縣(市)支行工作人員作為調查組成員。
第十三條調查人員與被調查對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動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查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對重大、復雜的可疑交易活動進行反洗錢調查前,調查組應當制定調查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調查組在實施反洗錢調查前,應制作《反洗錢調查通知書》(見附3,附3-1適用于現場調查,附3-2適用于書面調查),并加蓋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的公章。
第十六條調查組可以根據調查的需要,提前通知金融機構,要求其進行相應準備。
第四章 調查實施
第十七條調查組實施反洗錢調查,可以采取書面調查或者現場調查的方式。
第十八條實施反洗錢調查時,調查組應當調查如下情況:
(一)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
(二)可疑交易活動是否屬實;
(三)可疑交易活動發(fā)生的時間、金額、資金來源和去向等;
(四)被調查對象的關聯(lián)交易情況;
(五)其他與可疑交易活動有關的事實。
第十九條實施現場調查時,調查組到場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中國人民銀行執(zhí)法證》和《反洗錢調查通知書》。
調查組組長應當向金融機構說明調查目的、內容,要求等情況。
第二十條實施現場調查時,調查組可以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
詢問應當在被詢問